通 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改進城市貨車通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聊城市區現行的貨車通行管理政策,現對市區輕型貨車(輕型廂式貨車、皮卡車、輕型自卸貨車除外)通行管理規定進行調整,具體通告如下:
一、本次調整范圍,是在聊城市區內從事貨物運輸服務,除輕型廂式配送貨車、皮卡車(多用途貨車)、輕型自卸貨車之外的所有輕型貨車。
二、輕型貨車(輕型廂式貨車、皮卡車、輕型自卸貨車除外)每日7:30-8:30、17:00-19:00在市區的禁行區域,由原來的“東外環路—南外環路—西外環路—北外環路”以內區域(不含以上道路),調整為“站前街以東、財干路-黑龍江路以南、中華路以西、松桂大街以北”區域內的道路(含以上道路)。輕型貨車(輕型廂式貨車、皮卡車、輕型自卸貨車除外)在辦理市區通行證后,可在禁行區域以外的城市道路24小時通行。
三、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另有規定的,按重污染天氣應急規定執行。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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