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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2024年7月,老年消費者王某去莘縣某藥店購買了治療心臟病的藥物,在服用3個月后,意外發現產品是某品牌保健食品天然維生素E,瓶身標識顯示保健功能是美容(祛黃褐斑),適宜人群是有黃褐斑者。王某瞬間慌了,感到上當受騙,遂找藥店交涉,要求支付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980元,被拒絕,在多方訴求未果后,2024年11月8日,投訴到莘縣消費者協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莘縣消費者協會立即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藥店確實將某品牌天然維生素E銷售給王某,經調查情況屬實,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藥店一次性支付賠償金500元,互不追究。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之規定,協會支持消費者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求,并對藥店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在此,提醒廣大藥品經營者,要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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