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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2024年4月24日,高新區發展保障部工作人員接到了外國客商阿里的求助電話。阿里反映其在高新區許營鎮某鋁材銷售公司購買了50余萬元鋁材,后因付款時間產生合同糾紛,爭議金額達30余萬元?,F商家不予發貨,阿里表示該貨物5月26日要在青島港發出,來不及走司法程序,故希望市場監管部門給予協調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因該事項為跨國合同糾紛,且糾紛金額較大,高新區發展保障部快速核實情況,該情況屬實,立即聯系商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工作人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同意于5月24日晚發貨,為阿里挽回經濟損失26萬元。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及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要恪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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