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王希玉 李浩昕) 9月19日,在臨清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通過債權轉讓,巧妙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實現了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的三方共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黃某某與臨清市某小額貸款公司、聊城市某軸承公司、臨清市某棉紡織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臨清市某小額貸款公司、聊城市某軸承公司、臨清市某棉紡織公司同意分期償還黃某某借款本息合計5645093元。因三家企業到期未履行調解書所約定的內容,黃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院執行法官林忠良分別向黃某某和三家企業的負責人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傾聽雙方訴求和履行協議中存在的困難,總結分析出此案執行的四個難點:一是執行標的額較大,因被執行企業長期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標的額已經超過600萬元。二是可供執行財產單一,可供執行財產僅為被執行企業名下土地廠房,除此之外幾乎沒有足以滿足執行標的的財產。三是財產權屬爭議復雜,此案不僅涉及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還涉及案外人實體權益。案外人系使用被執行人案涉廠房用來生產經營的民營企業,期間涉及房產轉讓,案涉廠房權屬爭議復雜。四是案涉企業處境艱難,案中聊城市某軸承公司涉及多起執行案件,該案為所有案件中標的額最大的,若以此案對其土地廠房進行處置,將導致被執行企業及案外企業徹底失去回旋余地。
如何化解多難局面?林忠良多次實地勘察走訪,洞察風險,平衡利益,積極與執行裁決法官商議,通過裁前溝通制度,巧妙轉換思路,提出創新性解決方案:案外人接手申請執行人債權,被執行企業以經營成果償還債務。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奔走協調,消除顧慮。經過執行法官釋法明理、多方磨合,黃某某最終與案外人順利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案外人亦如約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了約定的對價共計650萬元。至此,這起合同糾紛案件得以順利執結,有效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多年來,該院始終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認真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因案施策、創新方式,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的影響,讓執行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切實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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