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檢察院 王克)
小紅和小明離婚后,帶著兩歲的兒子嫁給了大強。
小明每個月給兒子2000元撫養費,小紅與小明倒是相安無事。
直到有一天,小明與朋友聊天,朋友說:“小明,你每個月拿2000元錢給大強養兒子?”
小明說:“雖然我跟小紅離婚了,但兒子還是我兒子,大強也就是一個后爹。”
朋友說:“拉倒吧,你兒子現在改跟大強姓了,跟你都不是一個姓。”小明一聽大驚失色,趕緊找到小紅求證。
小紅說:“對啊,跟誰姓是孩子的自由!孩子現在就跟大強親,他愿意跟大強姓,你管得著嗎?”
小明氣得直跺腳,說:“行,既然是大強的兒子,這撫養費我就不掏了。”
微劇點評
小紅能否單方給孩子改姓氏?小明能否由此拒付撫養費?民法典說,均不可。
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自然人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實際上,姓名開始的決定權在于父母,而非子女。對于姓的選擇到底是隨父還是隨母,以及名的確定,都是父母協商之后達成一致的結果。
現實生活中,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的情形時有發生,而這往往會引起另一方的強烈不滿,并以拒付撫養費作為抗議手段。針對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一、原則上,未成年人的姓氏變更應由父母一致同意。所以對于“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母姓氏”的情形,法律應作否定評價。離婚后,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而要求變更子女姓名,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變更子女姓名,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機關應予恢復。如果公安機關未予恢復,則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變更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如果變更姓氏對子女更有利,父母一方有權單方變更。
此種情況下,不同意變更姓氏的一方無權請求子女“再變回姓氏”。其原因在于,但凡涉及未成年人之事,都要首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為原則。因此,是否應該變更子女姓氏,主要考慮幾個方面:1.是否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2.是否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比如為了子女更健康成長而遷移戶口、入學受教育等原因而變更子女姓氏);3.未成年子女本人的真實意愿,尤其是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本劇場中,小紅擅自將孩子姓氏變更為繼父姓氏,小明不得以此拒絕支付撫養費,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孩子姓氏。
劇場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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