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共借十萬塊錢,朋友說:“老規矩,年利率14%,扣你半年的利息七千元,給你轉九萬三千元,你給我打十萬元的欠條。”老程心想,現在這行情,一沒房,二沒廠,銀行不給借,私人不愿借,轉了一圈能借著錢,就算不錯。
所以,簽字的時候,老程還挺高興。
老程是個守信用的人,一直都按時還利息。
到了第三年,不承想,趕上疫情了,老程連利息都拿不出來了。
朋友上門討要,老程好面兒,沒言語。
老程媳婦兒拿著計算器,坐在他倆跟前,開始算賬。
“老程每年都給你一萬四千元,可是你當初就給了九萬三千元。第一年,本金是九萬三千元,利息應該是一萬三千多元,還本金九百多元。第二年,本金是九萬兩千多元,利息一萬兩千多元,還本金一千多元。第三年……”
朋友一把摁住計算器:“嫂子,你這不對,老程借的是十萬元,那七千元是提前扣半年的利息啊。”
老程媳婦兒說:“你咋不提前扣八年利息呢?那樣,你不僅不用給錢,我們還得倒給你一萬多元。哪來這么好的事兒?”
微劇點評
預先扣除利息對嗎?民法典說,不對。
民間借貸中比較流行的一種借款方式:雙方約定借錢,錢沒到賬,先扣除一部分利息,這叫“砍頭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數額,返還本金并計算利息。由此可見,民法典禁止“砍頭息”。
利息是借款人支配并使用本金所承擔的成本,如果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無疑是給借款人利用本金的資金條件設定限制。說白了,人家還沒用本金,憑什么給你利息。這也是民法典禁止“砍頭息”的根本原因。
劇場中,老程跟朋友自愿簽訂借款合同,老程也愿意在預先扣除七千塊錢利息的前提下,同意按照朋友說的本金和利息計算方式借錢。但這種“愿意”,在民法典上是無效的。
老程跟朋友之間的欠條上寫的十萬元錢,這個數是無效的,真正轉的九萬三千元,雖未簽字畫押,但確是借款合同中的本金,雙方應該按照本金九萬三及利息14%來履行借款合同。
老程每年支付給朋友的一萬四千元,除應支付的利息外,剩余款項應當抵作本金或者朋友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返還給老程,至于選哪一個,選擇權在老程。
劇場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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