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鞠圣嬌
親朋好友之間,經常會互借東西,但是有一樣東西不建議你出借,那就是醫保憑證(醫保碼、醫保卡),這是為什么呢?
“出借醫保碼、醫保卡給他人,看起來是一件無足輕重的小事情,但實際上卻是違法行為。因為醫保卡、醫保碼是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障的憑證之一,里面有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社保編號等信息,一人一碼(卡),所以其和身份證一樣,只能本人使用。”5月14日,聊城市醫保局基金監管科一位工作人員表示。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這就是定點醫療機構為什么會核實參保人信息的原因。《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也明確指出,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還應當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涉及金額較大、情節嚴重,還會構成詐騙罪。而且,醫療保障憑證借給他人購買藥品,有了他人的購藥信息,持卡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就會受到一定影響。
如果老人存在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子女可以代為購藥,但在購藥時需要使用服藥者本人的醫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制度實施后,參保職工可以通過綁定自己的近親屬(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來實現個人賬戶余額供家庭成員共同使用。近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需要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可以使用參保職工個人賬戶的余額支付,但近親屬仍然需要使用其本人的醫保卡就醫。
聊城市醫保局基金管理科工作人員提醒市民和定點醫療機構,平時要注意合法合規使用醫保卡、醫保碼,定點醫療機構做到“十嚴禁”、個人使用醫保基金做到“五不可”。個人使用醫保基金“五不可”具體為:不可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可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可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可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不可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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