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申領條件及標準
1.參保繳費1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包括下列情形:勞動合同期滿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紀、違反規章制度等原因,或雖無過錯但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欠薪欠保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申領失業保險金會影響就業嗎?
領取失業保險金對以后找工作沒有任何影響。失業保險金是單位和個人履行繳納失業保險金義務后勞動者失業時享受的一項保障生活的基本權利。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是行使正當權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不得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記入職工檔案。
重新就業后
需辦理失業保險金停發手續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內部數據共享獲取領金人員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后,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失業后找到工作
試用期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因此,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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