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吳艷艷)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重點領域,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了一批不正當競爭案件,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12月20日,該局公布了今年以來查處的4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一、查處聊城某整形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和網頁推廣中,通過展板、牌匾宣傳虛假的公司成長經歷、連鎖情況和所獲榮譽。
當事人構成了“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行為。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0萬元。
二、查處聊城某置業有限公司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萬元案
經查,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組織了抽獎活動,獎品為價值68888元、80888元、88888元的家具禮包,沒有空獎。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萬元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
三、查處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經查,B在A公司工作時獲取了代理合同書、培訓材料、報價單等保密資料,且與A公司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和《離職人員保證書》。B離開A公司后,成立新的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從A公司獲取的代理合同書、培訓材料、報價單等保密資料。當事人構成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
四、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且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
當事人未經雀巢產品有限公司許可,擅自生產、銷售DOLIAN德蓮®可可脆鯊,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脆脆鯊的包裝、裝潢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可可脆鯊與脆脆鯊的包裝、裝潢近似,易使公眾誤認為可可脆鯊是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的脆脆鯊商品或者與雀巢產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且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商品混淆行為及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立即改正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商品可可脆鯊(可可夾心)759盒、可可脆鯊(牛奶夾心)945盒;2.罰款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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