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蘇某公司是某外賣平臺手機應用程序在蘇州某區域的外賣配送服務承包商。圣某注冊成為外賣平臺在該片區的騎手。圣某在送外賣時因交通事故受傷,遂向該公司申請工傷賠償,卻被公司拒絕。公司提出,圣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與公司平等合作,因此無需進行工傷賠償。
原來,圣某在成為騎手過程中,按照公司要求注冊成了“個體工商戶”,并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與公司簽訂《項目轉包協議》,其中約定:雙方是獨立民事承包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個體工商戶獨立承包配送服務業務,承擔承攬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維權未果,圣某提起訴訟,要求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表面上,圣某作為“個體工商戶”和公司是兩個法律主體間“平等合作”,并不存在用人關系。但實際上,圣某由該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結算薪資,雙方實際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說法】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通過考察勞動者工作內容是否系用人單位主營業務范圍、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等因素來確定。
本案中,圣某成為專送騎手,需要通過公司承包的站點授權才能完成手機應用程序注冊,而后圣某通過手機應用程序接單,不能拒絕平臺派發的訂單,公司還制定了考勤規則,請假會被扣除獎勵;圣某的薪資來源、發放金額均由公司確定,雙方有實際結算薪資的關系;圣某從事的外賣配送服務屬于該公司的主營業務。
法官提示,新就業形態用工模式較為復雜,勞動關系認定不易,職業傷害有時可能保障不足,新就業群體要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有關部門也可及時探索適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的勞動者維權服務方式,優化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維權服務。
據《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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